• 索引号 011094719/2022-10869

    发文单位 荆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荆政发〔2003〕17号

    发文日期 2003-01-01 11:58:54

  •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水利

荆州市水利工程农业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03-01-01 11:58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2) 3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45号)等规定,本着有利于形成新的水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有利于减轻、规范农民负担,调整农业结构,有利于维护水利工程正常运转,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新的运行机制的原则,结合荆州实际,现就全市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性质

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是指供排水单位,通过水利工程设施向农业生产提供未经加工天然水和将地面涝、渍水排出生产区域外从而向受益者收取的费用。

2003年1月1日起,水利工程农业水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水利工程农业灌溉属于经营性行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经营性收费管理。排涝属予公益性事业,按公益性收费管理。

二、收取范围

(一)水利工程农业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排、灌区征收,对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和农民引用天然水或者自己打井取水的,不得收取水费。

(二)农业灌溉水费,由受益农户据实负担。特殊干旱年景,由县市区政府根据降雨量、受旱面积和缺水人数等情况申请适当补助。公益性排涝费用,目前由财政补助、农民适当负担水费。

(三)跨流域、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泵站公益性排涝所需费用,从2003年开始,由省、市财政分别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共同确定。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划的流域性泵站,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农业排涝水费。

(四)乡镇以上(含乡镇)各级政府不得再以共同生产费、排涝统筹费等形式向农民征收排涝水费。

三、计收办法

(一)水利工程农业水费以货币计收。

(二)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跨行政区划的灌区成立由各行政区划水利部门和灌区管理部门参与的灌区管理协会,由其与受益区代表签订供水合同,负责灌区的供水管理和水费征缴工作。县管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与受益区代表签订供水合同,按合同缴纳水费。

(三)易涝地区水利工程农业排涝水费,接受益面积分摊到户,常年负担,相对稳定。

(四)县乡两级水利工程原则上按装机容量及涵闸排水能力分摊使用农业排涝水费。

(五)市管国营农、林、渔(种)场的农业水费,按上述规定执行。农业排涝水费根据水利工程受益面积,由市财政、水利部门会同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征收,与农、林、渔(种)场和所在县市区结算,结算比例按照农、林、渔(种)场与县市区管理的水利工程装机容量和涵闸排涝能力确定或比照县市区与乡镇的办法执行。灌溉水费与所在地县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合同,根据灌溉水量和供水成本据实交纳。

四、计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纳入国家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和水利局按照水价管理办法,分别核定申报不同类型的农业水价标准。

(二)农业排涝水费。县市区、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农业排涝(不含已享受省、市财政补助的泵站排涝费用,下同),易涝地区(易涝地区是指长江、汉江中下游沿线、地面海拔在吴松高程50M以下‘的山丘中小河流下游滨湖低洼地区,且排涝标准达到三年一遇以上的地区)接受益面积每亩不超过11元标准核定;受益范围内的农业排涝面积以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计税面积(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和应交特产税的种、养殖面积为准。受益范围内的厂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土地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参照农业排涝水费标准交纳排涝水费。

(三)易涝地区村组泵站的排涝费用,每年每亩负担的额度由村民代表大会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5元,超过5元的,需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四)农业灌溉水费标准,应根据物价、水利部门核定的不同类型的灌区单位水价,计算到田、落实到户。在向设施计量收费的过渡期间,实行水利工程供水干支渠借水总量严格计量,多用水多负担的原则,水费征收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审批。

1、水库灌区。条件成熟的灌区,以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形式实施按方量水价收费;不具备计量收费的灌区,在自流灌溉的条件下,每年按核定的单位水价和灌溉水量以及灌溉面积计收水费,以干支渠出水口计量,计算到田,核定到村,分担到户。鼓励节约用水,抑制浪费水资源。

2、提水、引水灌区。每年水费接受益田亩、提水或引水灌溉水量和省核定单位水价计收,以支渠出水口计量,计算到田,分担到户。

五、征收管理

(一)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由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向用水单位收取或由农民用水者协会收取,农业灌溉水费不得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代征代收水费,严禁多头、多级收费,严禁搭车收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农业灌溉水费,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  核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二)易涝地区县乡两级水利工程农业排涝水费,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由财政部门征收(征收对象含厂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排涝水费),专户储存,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流域性排涝涵.闸运行管理费用在县乡两级水利工程农业排涝水费中调剂解决,不得再向农民加收。

(四)建立水利工程农业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受益单位和农户要提高法制观念和商品水意识,必须依法依规交纳水费。

(五)各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依法查处违规违法收费行为。

六、使用管理

(一)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是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燃料动力、设备折旧和直接从事农业排灌的机构经费补助,不得调剂、截留和挪用水费,严禁用于平衡县、乡镇财政收支。水费使用计划需报经同级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审批。

(二)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使用要接受水利、财政、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核算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水利工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核定开支定额,切实加强支出管理。要建立合理的水费调剂制度,以解决年度之间水费收入不均衡的问题。少数特殊年份收入过低,无法维持正常运转的,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

七、深化改革,完善农业供水机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 45号)精神,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个类别,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二)严格界定水利系统各单位的性质,按规定做好机构精简和人员分流工作,区别行政、事业和生产经营的性质,严格定编、定员、定岗,减事、减人、减支,并明确经费供给渠道。应由财政预算负担的水利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不、得在水费中列支。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深化内部改革,增强经营服务意识,积极推行管养分离,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水费的非生产性支出,努力提高多种经营效益,切实改变收费养人的状况,降低农业供排)水成本。

(三)推行农业供水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业供水机制。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协会),让农民参与管水。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道维修等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同时对乡村小型泵站、塘堰、输水渠道等小型水利设施进行公开租赁、承包或拍卖,实施灌溉管理经营权的分离转移,各级水利、物价等部门对供水单位的收费情况予以监督,从机制上完善农业供水体系。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措施,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工矿企业利用水利工程设施取水的,比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水利局、物价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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