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11094719/2022-10856

    发文单位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荆政办发〔2016〕51号

    发文日期 2016-12-14 10:10:22

  •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14 10: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 12月14日

荆州市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方案

根据《渔业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关于整治湖库养殖行为的通知》(鄂农发〔2016〕1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整治全市湖泊、水库养殖行为,切实保护湖库生态环境,深入推进湖库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进一步规范和整治湖库及其周边养殖行为,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配合、依法治理、维护稳定”的原则,全面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建立健全湖库可持续发展方式,促进湖库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取缔湖库围栏围网养殖、网箱养殖、珍珠养殖,全面整治湖库投肥(粪)养殖。拆除或关停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限期拆除禁养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在非饮用水源水库湖库水区范围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设施严格控制,做好畜禽养殖场所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限期拆除水库溢洪道违规设置的子梗和拦鱼格栅、渔网等阻水设施。积极推进退垸(田、渔)还湖,恢复湖泊防洪和生态功能。规范和清理渔业租让权,不得将湖库(包括江河)等公共水域水面渔业养殖和捕捞权对外租让,已租让的限期收回。2016年12月底前,珍珠养殖取缔 90%,围栏围网养殖、网箱养殖拆除 90%,永久退垸(田、渔)还湖43个;2017年 4月底前,珍珠养殖全部取缔;2017年 12月底前,围栏围网养殖、网箱养殖拆除完毕,投肥(粪)养殖全面禁止,新增湖泊 12个。

三、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作为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的责任主体, 负责组织力量依法依规取缔珍珠养殖和湖库围栏围网养殖、网箱养殖,全面整治湖库投肥(粪)养殖行为和退垸(田、渔)还湖。

(二) 农业 (渔业) 部门。负责调查湖库承包养殖、投肥 (粪)养殖、围栏围网养殖、珍珠养殖等情况;统筹协调湖库养殖行为规范整治工作; 依法查处湖库珍珠养殖、 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行为;管控湖库周边畜禽养殖区规划,加强湖库及周边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三)水利部门。负责湖库日常管理工作和湖库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审核、审批入库排污口的设置、使用;督办永久退垸(田、湖)还湖、新增湖泊。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湖库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湖库逐库进行水质取样、 检测, 确认水库水质等级, 并及时向政府通报水质检测结果;依法对湖库投肥(粪)养殖污染水体行为和排污企业进行查处。

(五)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湖库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对防护林建设进行指导,依法查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森林植被的违法行为。

(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整治投肥(粪)养殖、取缔围栏围网养殖、网箱养殖、珍珠养殖经费和湖库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经费,加大对湖库保护项目资金的支持力度。

(七)发改部门。负责在湖库保护区范围内严格执行生态保护政策,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杜绝新污染源的形成。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国土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审批水库水资源保护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新设采矿权。

(九)卫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水库卫生监督,加强饮用水源水库卫生防疫指导, 参与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十)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稳定和配合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 保护湖库水资源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承包养殖户的理解与支持,鼓励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监督, 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保护、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确保规范整治工作全面完成。

(二)制定具体措施。各地要根据辖区内湖库养殖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政府领导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工作任务。

(三)全面规范整治。各地要根据辖区内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方案组织强力推进。一是规范所有湖库养殖合同,依法解除湖库养殖合同,收回湖库经营承包权;二是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农业(渔业)、水利、环保、林业、公安等部门力量联合对辖区内湖库违法违规养殖行为进行全面整治;三是对于规范整治后的湖库水域,要科学制定生态保护规划,实施生态修复措施。

(四)落实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相关资金,保障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所需经费, 建立稳定的湖库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发现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投肥(粪)养殖污染水体的,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9);发现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塘堰养殖珍珠的,或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的,向农(渔)业部门举报(举报电话:8218963) 。各地要在湖库设立投诉举报公示牌,建立举报受理、转办(移送)、查处、回复等相关工作制度,确保举报案件得到依法、及时、有效处理; 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防止违法违规养殖行为反弹。

(六)严格目标考核。将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各地要将规范湖库养殖行为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目标考核, 制定出台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和考评办法等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明确考评内容及方法。规范湖库养殖行为工作开展不力的, 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办公地址:荆州市荆州区屈原路39号

邮政编码:434020

联系电话:0716-4132878

微信公众号

鄂ICP备05028271号 鄂公网安备42100202000199号 网站地图